什么是A-B信托
A-B信托是由已婚夫妇共同设立的信托,目的是尽量减少遗产税。它是由配偶双方将资产放入信托,并指定除另一方配偶以外的任何合适的人作为最终受益人而形成的。该信托之所以得名,是因为当配偶一方去世时,夫妻双方会分裂成两个独立的实体。信托A是生者信托,信托B是逝者信托或逝者遗嘱信托。
关键要点:
- A-B信托是一种由已婚夫妇创建的联合信托,在配偶一方去世时,该信托将分裂为一个生者部分(A信托)和一个绕过部分(逝者信托或B信托)。
- 通过夫妻双方会分裂成两个独立的实体,A-B信托有效地最小化遗产税,并将其推迟到生者配偶去世后再缴纳。
- 生者配偶对逝者信托的控制有限,但可以根据逝者信托的条款允许生者配偶获取资产,甚至从中获得收入。
- 随着遗产税豁免额的指数级调整,A-B Trust的使用已不再广泛,对于大多数遗产来说,豁免额已足够。
了解A-B信托
遗产税会严重侵蚀逝者的资产。例如(以美国为例),假设一对已婚夫妇拥有价值2000万美元的资产,其中一方配偶去世时,生者配偶将得到全部2000万美元的遗产,因为从逝配偶转移到生者配偶的资产无需纳税。
然而,当生者配偶也去世并将财产留给子女时,遗产的应税部分将是708万美元(超过2023年的豁免门槛1292万美元的部分),这意味着708万美元将按40%(425万美元)的税率征税,子女能获得的遗产为剩下1717万美元(1292万美元+ 425万美元)。
为了规避遗产受到如此高额税收的影响,许多已婚夫妇在遗嘱中设立A-B 信托。在上述例子中,如果夫妇选择设立A-B信托,那么第一位配偶的死亡将不会触发任何遗产税,因为超额免税额的存在。但是,与当前遗产税豁免金额相等的资金将被转移到称为旁路信托或B信托的不可撤销信托中。
这种信托也被称为被继承人信托,如上个例子中超过免税额的708万美元将转移到一个生者信托即a信托,生者配偶将完全控制该基金,A信托的遗产税被推迟到生者配偶去世之后。
值得注意的是,如果在第一个配偶去世时,生者配偶选择了可转让性,那么在这种情况下,第一个配偶的豁免部分将转移给生者配偶(即上个例子中的1292万美元),这意味着整个2000万美元将免税转移给受益人,因为夫妻双方的豁免总额为2584万美元,这就较弱了A-B信托的有效性。
A-B信托的优势
A信托虽然包含生者配偶的财产利益,但对逝者配偶信托(B信托)中资产的控制力却很有有限。不过,只要信托条款中有相应的规定,对B信托的有限控制仍将生者配偶能够使用逝者配偶的部分资产(如固定资产中的房产等),并可以获得B信托产生的收益。
虽然生者配偶可以在必要时使用A-B信托,但该信托中的资产将在夫妻双方均去世后绕过应纳税的遗产。在生者配偶去世后,只有A信托中的资产需要缴纳遗产税。如果该配偶2023年的遗产税免税额也为1292万美元,而遗属信托中的资产价值仍为708万美元,则不需要缴纳遗产税。
联邦税收豁免制度可以在已婚夫妇之间通过“遗产税免税的可转让”指定进行转让。如果配偶一方死亡,其遗产税豁免的未使用部分可以转移给生者配偶的遗产税豁免中。在生者配偶死亡后,被继承人信托中的财产将免税转给该信托中指定的受益人。
这是因为B信托使用了已逝配偶的遗产税减免额,因此逝者信托中剩下的所有资金都将免税转移。由于在征收遗产税时,被继承人的信托不被视为逝者配偶遗产的一部分,因此避免了双重征税。
净资产和A-B信托
如果逝者配偶的遗产不超过其遗产税豁免额,则可能不需要建立生者信托。已故配偶未使用的免税部分可以通过在相关部门登记、申请等流程转移到生者配偶的免税部分。
A-B信托为什么过时了?
A-B信托并非完全过时,但由于遗产税法的变化,它们不像以前那么普遍了,主要是因为夫妻现在享有极高的遗产税免税额,而A-B信托主要用于减少已婚夫妇之间的遗产税。
虽然A-B信托是减少遗产税的好方法,但目前使用得并不多。A-B信托在21世纪初很受欢迎,因为当时遗产税已经多年没有调整,小到100万美元或200万美元的遗产都可能被征收。如今,到2023年,每个人的终身联邦赠与税和遗产税减免总额已经达到1292万美元(已婚夫妇为2584万美元)。
因此,只有遗产价值超过1292万美元(已婚夫妇为2584万美元)的人才会在2023年选择A-B信托。根据可转让性条款,生者配偶可以将其已故配偶的税收豁免额(2023年为2584万美元)纳入其中。另外,如果在9个月的期限内提交申请,则可以将逝者的免税额转移到受益人名下。
总结
A-B信托有利于遗产规划,以减少税收,但由于近年来遗产税免税额较高,A-B信托的使用的频率并不高。当你准备把资产传给继承人时,找一个税务顾问来找到减少税收的方法是可能是目前最合适。